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精神,在行业中树立先进,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国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形象,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管道工程、垃圾处置、堤岸等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其中,广场的土建部分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 外国独资工程及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按照“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该群体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的工程。
第七条 已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企业(指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管道工程、堤岸等工程,承担工作量须在1000万元以上者;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承担工程量须在2000万元以上者。)及监理单位。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委(厅)申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申报材料及要求:
1、“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VCD片(时间约10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VC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十五日结束。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熟悉市政工程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每组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查阅内业资料;
4、落实投资额度;
5、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工程,须在投入使用前,报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六条 复查小组依照“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分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及内业资料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七条 复查小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
第六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下设“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协会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九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体理事大会上颁发奖杯、奖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