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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查看次数:753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6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进一步提升消防验收(备案)监管质效,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69号)落地落实,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消防验收(备案)前端管理

(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前,应按法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并合格。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提高消防竣工图纸质量。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审验全过程图纸管理的通知(试行)》(成住建发〔2023〕117号)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目录》(附件1),做好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管理工作,确保图纸编制程序规范、图纸内容齐全完整、与现场情况相符。

二、规范消防验收(备案)程序

(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并联验收发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未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合格后,可单独发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其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报告落款时间)5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得重复备案、虚假备案。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含申请要件不齐全或现场评定不合格等情况)申请复验时,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消防验收完成后实施的扩建、改建(改变用途、装饰装修、建筑保温)工程,应另行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二)受理。消防审验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统一接件,接件窗口对依法完成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按照受理要求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填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审查记录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审查记录表》(附件2、3),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三)现场评定。受理后,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或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注意事项》(附件4)开展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附件5)。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派员到场监督,并对现场评定工作负监管责任。邀请消防救援机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设计、施工、安全评估等专家参加现场评定的,专家意见作为现场评定结论判定的重要依据。

(四)意见出具。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中的项目,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未抽中的项目,应在备案的同时出具并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对于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出具的意见书或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原因。

(五)信息共享。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意见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确保完工项目及时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畴;将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材料(附件1)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进一步形成监管闭环。

三、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服务

(一)推行消防验收提前技术服务。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针对规模较大、功能复杂的特殊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消防验收提前技术服务申请,原则上可开展一次消防验收提前技术服务,将技术问题化解在前,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提高消防验收一次性合格率。

(二)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对首次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发现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且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质量问题,可给予合理整改时间。建设单位在审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复查合格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可认定为合格。

(三)提升消防验收服务质效。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和消防验收不合格回访等制度,持续改进服务,提升公众满意度;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坚守廉政底线,不得吃拿卡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批纪律。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不得增设条件、程序、环节,不得变相延长审批时间,不得在消防验收(备案)、现场评定等过程中收取费用,严禁“隐性壁垒”“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

(二)督促有效整改。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机制,对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可采取书面发函、行政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告知相关问题,推动企业有效整改,提升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在消防验收后,对于消防验收质量专项检查、信访投诉等发现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明确监管责任,及时监督问题整改。

(三)加强违规处罚。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对于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存在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未依法依规开展消防设计变更、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查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公开曝光,并根据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实施信用惩戒;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通知公布施行前,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附件:

1.房屋建筑工程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目录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审查记录表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审查记录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注意事项

5.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图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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