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质安发[2009]29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决定实行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动态反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入川监理企业应将其在川从事监理活动的情况按本通知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反馈回省建设厅。
二、动态反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川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变动情况,市场行为和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的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情况,以及受到奖励、表彰和处罚的情况等。
三、动态反馈实行季报,企业于季末15日前报送,但发生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季报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实施。
四、企业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填写《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报送省建设厅对外合作交流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站。
五、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外省进入本地的监理企业按要求填报。省建设厅对外合作交流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对监理企业的入川备案情况或年度核验情况与动态反馈季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视其情况可到分支机构及监理现场核实。
六、对不按要求填报《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的企业,省建设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动态反馈情况报表.doc